四川塔牌電纜公司致金杯塔牌電纜公司及旗下經銷商的律師函
2021-11-18
2021-11-18
致:
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及旗下各經銷商
上海市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受四川塔牌電纜繞組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塔牌申纜公司”)授權委托,鄭重致函如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知民終 769 號判決書已送達至金杯塔牌公司,該判決書現已生效,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此,本案一審(2018)川 01民初2488 號判決書現同時生效。判決書第四條判決如下:“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塔牌’字號,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
貴公司及各經銷商應立即履行人民法院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塔牌”字號,各經銷商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在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及線纜本身上含有“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字樣的所有庫存產品。如各經銷商明知其行為違法而仍然繼續銷售的,四川塔牌電纜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
以上情況,請知悉并積極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